央廣網重慶12月24日消息(記者吳新偉)重慶市高法院今公布,為切實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發(fā)揮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近日,該院出臺《關于在民事訴訟中推行律師調查令的意見(2020年修訂)》,對2016年出臺的《關于在民事訴訟中試行律師調查令的意見》進行了修訂,這也是該市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又一項具體舉措。

  修訂后的《意見》共23條,包括律師調查令的申請、簽發(fā)、管理、使用以及對律師調查令濫用的處理等方面的內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可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由律師持令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提出申請時,需說明律師不能自行收集或調取證據的理由。該意見明確,律師調查令不得以對方當事人為調查對象。此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情形的,法院不得向律師簽發(fā)調查令。

  該意見并明確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可根據調查需要、案件復雜程度等確定,最長不超過十五日。律師調查令在期限屆滿后自動失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在有效期內完成調查的,在障礙消除后五個工作日內,代理律師可向法院申請重新簽發(fā)律師調查令。

  上述意見還明確了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持令律師調查取證的,持令律師應當及時向簽發(fā)調查令的人民法院報告情況。法院可向接受調查人發(fā)出限期糾正的司法建議,也可視情節(jié)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協(xié)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和公職人員拒不接受調查的,法院可向監(jiān)察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必要時可向當?shù)攸h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重慶市高級法院介紹,2016年律師調查令制度實施以來,全市法院共依律師申請簽發(fā)出調查令近16000份。本次修訂后,對律師調查取證權利作了更為全面的表述,對接受調查人的配合義務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持令律師調查取證明確了懲戒措施。希望通過本次修訂完善,使律師調查取證更為便利,法院糾紛解決耗時進一步壓減,本市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得到進一步優(yōu)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