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西安6月18日消息(記者雷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6月18日)對任晨英、杜康等十一名惡勢力團伙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一案進行了公開了宣判,裁定駁回任晨英、杜康等七名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2014年以來,被告人任晨英經(jīng)常以吃飯喝酒的名義相互糾集杜康等人,逐漸形成了以任晨英、杜康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組織,以“有事”為暗語,采取持兇器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及打砸損毀他人財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場所進行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橫行鄉(xiāng)里,在高陵地區(qū)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任晨英還伙同他人于2014年4月實施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件,孫鑫還伙同他人實施了一起行政違法事件。造成了兩人輕傷、四人輕微傷、財產(chǎn)損失六萬余元的嚴重后果,在西安市高陵區(qū)部分地區(qū)產(chǎn)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任晨英、杜康等11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任晨英還伙同他人故意毀壞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十一名被告人在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后果,判決被告人任晨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一年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杜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其他九名被告人均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四年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
宣判后,被告人任晨英、杜康、孫鑫等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任晨英、杜康、孫鑫等人或三五成群,或伙同他人,以“看不順眼”“為人報仇”“強攬土方工程”“給人幫忙”等為由,隨意追逐、毆打、辱罵他人,毀壞公私財物,在當?shù)貫榉亲鲪、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原審判決認定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違法犯罪事實清楚、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