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成都4月15日消息(記者劉濤 廣元臺記者梅瑩 柯林)日前,四川廣元市交警法制部門對全市52名逾期未接受處理的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人,依據法律法規(guī)作出吊銷其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2款規(guī)定: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為確保酒駕吊銷駕駛證案件的正常辦理,日前,四川廣元交警部門對全市52名逾期未接受處理的飲酒駕駛等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據介紹,民警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首先電話通知當事人過來接受處理,在無法聯(lián)系上當事人或當事人拒絕前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后,就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通過公告方式告知當事人相關處罰內容和當事人的權利等。公告七日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辯的,交警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交警呼吁廣大市民自覺抵制酒駕,已經酒后駕駛、尚未接受處罰的當事人,請自覺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