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西縣委書記謝德強受賄一千余萬 獲刑十五年
2016-12-06 11:11:00 來源:央廣網(wǎng)
央廣網(wǎng)防城港12月6日消息(記者鄧君洋 通訊員林文瑤 趙日友)記者從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12月5日上午,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廣西百色德保縣縣委書記謝德強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謝德強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三百萬元;依法沒收謝德強退出的贓款二百九十四萬元,對其未退出的贓款一千一百三十六萬元及黃金四百克予以繼續(xù)追繳。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謝德強利用其擔任中共西林縣縣委書記、中共德?h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招標、項目推進、工程撥款以及干部的選拔任用、職務調(diào)動等方面進行關照、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李常安、陸定富、何臣照、王方友等10人的財物達35次,共計受賄1430萬元及黃金400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德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因被告人謝德強收受1430萬元及黃金400克賄賂,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謝德強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庭審過程中,謝德強的辯護人提出,案發(fā)后被告人退出部分贓款294萬元應認定為積極退贓。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謝德強退出的贓款僅為認定受賄數(shù)額的小部分,不能認定為積極退贓,因此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張穎
關鍵詞:廣西;縣委書記;謝德強;受賄;一千余萬;獲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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