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款僅憑借據(jù)還不夠 海南法院判決一起民事糾紛
2015-07-31 09:53:00 來源:央廣網(wǎng)
央廣網(wǎng)海口7月31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方茜 林玥希)借據(jù),在很多人看來是解決借錢紛爭最有力的證據(jù),可是原告梁某手持被告陳某出具的借據(jù),以欠錢不還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被告陳某卻辯稱,借款是事實,但自己借到的錢完全不是欠條上的數(shù)額,雙方各說各有理,爭執(zhí)不下。近日,?谑协偵絽^(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宗民事糾紛,經(jīng)法官全面、仔細審查借款交付這一要件事實后,確定了雙方之間的借款數(shù)額,支持了原告梁某部分訴訟請求。
原告:我到底借給他多少錢,有他寫的借據(jù)為證
原告梁某訴稱,因被告陳某資金短缺,原告分別于2009年9月26日向被告提供借款20萬元,2010年6月25日提供借款20萬元,2010年7月22日提供借款22萬元,2010年8月16日提供借款11萬元。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分別出具四張借條,借條總額合計為73萬元。后因被告一再拖欠還款,在原告催促下,2012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張總借條,確認其向原告借款76萬元,保證在2013年春節(jié)前還清所有借款。案件庭審過程中原告承認其出借的本金實為73萬元,總借條中載明的76萬元包含被告自愿承諾支付的3萬元利息。
被告:我拿到的借款是“縮水”的,他都預先扣除利息
被告辯稱,曾經(jīng)給原告出具的借條中,有一張是被告當時準備借款時寫下的,但原告未實際提供借款,被告也沒有收回借條。且原告每次提供借款時,都會從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被告實際拿到手的本金是“縮水”的。被告僅認可收到其中的第一、第三和第四筆借款,分別為2009年9月26日的19萬元,2010年7月22日的12萬元,2010年8月6日的10萬元。并稱最后一張76萬元總借條是在原告脅迫的情況下出具的,并非被告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細查原告借款交付行為,查明實際借款數(shù)額
庭審中,在法官詢問下,原告陳述其于2009年9月26日在某信用社支取20萬元后,在萬寧市某酒家將現(xiàn)金交予被告;于2010年6月25日在某信用社支取20萬元后,在萬寧市某酒樓將現(xiàn)金交予被告;于2010年7月22日在某郵政儲蓄銀行支取22萬元后,在萬寧市某酒樓將現(xiàn)金交予被告;于2010年8月16日在某郵政儲蓄銀行支取11萬元后,在萬寧市被告公司外將現(xiàn)金交予被告。以上四筆借款均是當天支取當天支付。法官隨即要求原告提交了相應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單。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對于第一筆、第三筆和第四筆借款,法院從原告梁某提交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中并未發(fā)現(xiàn)可以與之對應的取款記錄。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采信被告陳述,認定原告第一筆、第三筆和第四筆借款的借款本金金額分別為19萬元、12萬元及10萬元。對于第二筆借款20萬元,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從某信用社的存款帳戶取款10萬元,同日從某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款帳戶取款10萬元,且被告在其2012年6月3日出具的760000元總借條中也包含了該筆借款,故依法認定第二筆借款的借款本金為20萬元。被告辯稱總借條系在原告脅迫情況下出具,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納。據(jù)此,原告已分四次共計向被告提供借款61萬元,因此對原告訴請被告支付76萬元借款中不超過61萬元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原告實際支付給被告借款是雙方借款合同生效的條件。故原告在基于借貸關系主張被告返還借款時,應對款項實際交付的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單憑借條不能直接認定借款事實的實際發(fā)生,法院需在此基礎上審查雙方的借款合意和審查借款實際行為是否真的履行,以此來佐證借條的證據(jù)效力。
編輯:中國廣播云采編
關鍵詞: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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