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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大地股民索賠案發(fā)酵 小股東再度“發(fā)難”

2014-07-23 14:0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說兩句  分享到:

  綠大地(002200)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訴訟索賠接連不斷。

  16日,經濟導報記者從證券維權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臧小麗處獨家獲悉,就在幾天前,股民許某起訴綠大地虛假陳述賠償責任糾 紛案,在昆明市中院第十三法庭審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虛假陳述給自己造成的損失2.3萬余元,并承擔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最終,由于原被告雙方不同意調解,合議庭表示將擇日宣判。難逃民事賠償責任

  在當天的庭審中,股民許某和綠大地的法定代表人均未到庭,臧小麗作為原告代理人出庭,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昆明分所)律師周友榮和金海燕,則作為被告代理人出庭。

  對原告提交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所查明的綠大地存在欺詐發(fā)行、違規(guī)披露重要信息等違法事實,事實上業(yè)界已有共識,即這一行為屬于虛假陳述。

  在被告方看來,綠大地2010年3月18日公告遭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以及2011年3月18日公告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fā)行遭逮捕,這兩份公告均引起綠大地股價大幅下跌。但對于2011年3月18日欺詐發(fā)行公告之后導致的股價下跌,被告認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綠大地認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只有一個,不認可原告主張的兩個揭露日的觀點。同時,綠大地稱本案的責任人是何學葵,最終應由其來承擔責任。

  在庭審階段,臧小麗提供了大慶聯(lián)誼、萬福生科兩則知名的虛假陳述賠償案例,此兩案關于虛假陳述揭露日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而被告既存在信披違規(guī),又有欺詐上市,情況與本案高度相似。在民事賠償方面,前述兩案對發(fā)行和交易兩個階段的虛假陳述分別作出處理,分別確定了揭露日。臧小麗認為,其賠償范圍和揭露日確定標準值得本案參考。但對原告方的上述觀點和證據,被告方并未認可。

  據了解 ,對于原告許某的股東身份及買賣綠大地股票的價格、股數(shù)、時間、成交金額等交易記錄,被告方表示認可。對原告律師提出的股民許某的虛假陳述損失金額及計算方法,被告認可投資差額損失計算,認可原告律師確定的虛假陳述實施日、基準日等基本日期,但對于傭金、印花稅損失、利息損失的計算依據,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不足。

  被告方還表示,從刑事判決書和證監(jiān)會處罰文件來看,何學葵、蔣凱西為虛假陳述行為人,應為本案直接責任人,聯(lián)合證券在綠大地欺詐發(fā)行上市時未盡勤勉責任,未發(fā)現(xiàn)造假,也應該為本案責任人。據此分析,不管是欺詐發(fā)行還是發(fā)行之后的信息披露違規(guī),不管是刑事判決還是行政處罰,綠大地均是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和受罰主體,無法逃脫民事賠償責任。庭審結果意義重大

  “綠大地案不管是欺詐上市,還是上市以后的信披違規(guī),均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何學葵、蔣凱西等個人。”臧小麗對導報記者表示,作為股民,買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毫無疑問應該將綠大地列為被告。而且,綠大地現(xiàn)在依然是一家上市公司,并且控股股東是國資背景的云南國投,不能把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全部推卸到前任董事長何學葵個人身上。對于中小股民來說 ,有權將綠大地的所有幾十個責任主體都拉入被告隊伍,但為了減少訟累,避免送達困難,股民才選擇將綠大地列為第一被告。

  臧小麗稱,原告代理人堅持認為綠大地虛假陳述揭露日是兩個,即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因為從刑事責任方面看,法院對綠大地案欺詐發(fā)行股票罪和違規(guī)披露重要信息罪這兩種罪名和犯罪事實分別進行了處理。欺詐發(fā)行股票和違規(guī)披露信息都屬于虛假陳述,前者發(fā)生在證券發(fā)行階段,后者發(fā)生在證券交易階段。從社會的危害程度、刑罰后果來看,欺詐發(fā)行股票比違規(guī)披露重要信息更惡劣,更嚴重。鑒于綠大地案這兩種犯罪事實均存在,刑事判決書對這兩種行為進行了數(shù)罪并罰,而不是從中擇其一處理。既然刑事上分別進行了認定、作出了刑罰,在民事賠償方面也應亦然。

  “在2010年3月18日綠大地僅涉信披違規(guī),怎能算是全部違法事實的披露?既然綠大地信披違規(guī)和欺詐發(fā)行這兩種性質的虛假陳述是在不同時間段 發(fā)生的,對投資者的賠償也應分段進行。”臧小麗認為,如果單單以信披違規(guī)立案調查之日為揭露日,將使絕大多數(shù)受損股民不能獲賠,違背了虛假陳述案件保護投資者的本意。而且,綠大地在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公告之后均造成了股價下跌,而2011年3月18日股價下跌幅度更深、資金出逃速度更快、股價低價運行時間更長,這說明欺詐發(fā)行揭露后釋放的負面信息更明 確、市場反應更激烈,與此相對應的是投資者的損失更大。

  臧小麗認為,作為中小板首例欺詐發(fā)行股票案,綠大地造假案曾備受關注。雖然此次庭審的是綠大地股票投資者許某提起的2萬余元的索賠訴訟,但像原告許某這樣的股市造假受害者不在少數(shù),因此此案的庭審結果意義重大。

  “不僅關系到本案原告許某一人,也關系到其他同類性質的成百上千名綠大地股民,甚至關系到證券市場上虛假陳述違法成本究竟有多高、投資者保護能不能從司法層面得到真正實現(xiàn)等根本性問題。”臧小麗說。

編輯:馬天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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