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南方日報報道:今天是世界知識產權日。25日,有“國內同人作品第一案”之稱的查良鏞(筆名金庸)訴楊治(筆名江南)、北京聯(lián)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廣州天河法院開庭審理。原告金庸和被告江南本人未出庭,雙方均委托了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糾紛
江南小說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說知名人物
2015年,原告金庸發(fā)現(xiàn)被告江南在未經(jīng)其同意的情況下,在江南創(chuàng)作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金庸小說的知名人物,如郭靖、黃蓉、令狐沖等。
為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訴訟,并將統(tǒng)籌、出版商北京聯(lián)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及對《此間的少年》進行銷售的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一并作為被告,要求停止侵權。
金庸共向法院提出了四項訴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停止復制、發(fā)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并銷毀庫存圖書;楊治、北京聯(lián)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中國新聞出版報、新浪網(wǎng)刊登經(jīng)法院審核的致歉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同時,金庸還要求楊治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北京聯(lián)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劃出版圖書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0萬元。
爭議
被告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車牟利?
庭審現(xiàn)場,法庭將各方爭議歸納為五大焦點。
一方面,原告所著《射雕英雄傳》等四部作品中所涉令狐沖、郭靖、黃蓉等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節(jié)屬于思想范疇,還是屬于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被告楊治所著《此間的少年》作品所涉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jié)是否與原告《射雕英雄傳》等四部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是否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被告所稱僅系合理使用作品要素的抗辯能否成立?
另外,被告楊治創(chuàng)作《此間的少年》時是否照搬原告《射雕英雄傳》等四部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等?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的知名度,通過搭便車的方式牟取利益,該行為是否受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另一大爭議則聚焦被告聯(lián)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廣州購書中心出版、發(fā)行及銷售《此間的少年》,是否與被告楊治構成共同侵權或幫助侵權。
此外,原告訴請四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是否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最后一個焦點則是,本案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如何確定,原告的部分賠償請求是否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楊治、聯(lián)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是否應予連帶賠償?原告支出的律師費是否應予支持?
抗辯
被告認為損害賠償請求已超訴訟時效
根據(jù)爭議焦點,各方展開了激烈的抗辯。
原告堅持起訴意見,認為《此間的少年》對原告多部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江南不認可《此間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關系、故事情節(jié)方面與金庸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認為并不侵犯金庸作品的正常使用。且金庸實際早于2015年以前便知道《此間的少年》這部小說,現(xiàn)在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不應獲得支持。
而被告北京聯(lián)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表示其已盡合理審查義務,并獲得作者授權,因此不構成侵權。被告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表示其是通過合法的渠道對《此間的少年》進行銷售,并不存在過錯。
比對
原告認定被告作品雷同人物為66個
原告和被告江南對涉案作品進行了比對。
比對過程中,原告主要就作品人物、組品情節(jié)和場景進行了比對。其中,原告表示《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的雷同人物為66個,雷同情節(jié)為4處,另有包括“蒙古、大理”等多處雷同場景。被告江南的律師則認為原告的比對斷章取義,《此間的少年》中,個別相似僅停留在最抽象的人物基本特征,故事情節(jié)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庭審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權并賠禮道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被告江南則希望在庭后與原告進行協(xié)商。法庭決定給予各方1個月的調解時長,如未能達成調解將擇日宣判。
■鏈接
何為“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最早興起于動漫文化,是指借用知名小說、漫畫、游戲、影視劇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性格設定等元素而重新創(chuàng)作的作品,屬對他人知名作品的“二次創(chuàng)作”!巴俗髌贰敝校宋锩Q會與其他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稱保持一致,甚至如“情侶、宿敵”等人物關系都與知名作品的人物關系較為類似,但故事情節(jié)、發(fā)生時空等與知名作品還是有著較為顯著的不同。
目前,對“同人作品”是否侵權,我國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且類似判例極少。本次金庸起訴江南,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本案的判決結果或對今后“同人作品”的發(fā)展具有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