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南方網(wǎng)報道,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省海洋與漁業(yè)局原黨組書記、原局長李珠江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量刑應作相應調(diào)整,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汕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珠江犯受賄罪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李珠江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垩涸诎傅内E款人民幣39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清的贓款贓物予以追繳。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李珠江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上訴人李珠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幣507萬元、港幣131萬元、美元1萬元、黃色金屬二塊(各重500克,價值217670元)、價值人民幣32.8萬元的奔馳轎車一輛、價值港幣2.3萬元的浪琴表一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上訴人李珠江在辦案部門掌握其受賄事實并對其采取調(diào)查措施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動向辦案部門交代部分辦案部門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并退出大部分贓款,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在收受的款項中,有部分屬索賄所得,依法應從重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修訂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釋對受賄罪的量刑標準作出調(diào)整,根據(jù)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上訴人的量刑應作相應調(diào)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