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日報報道,28日,《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指出,原《條例》的部分條款規(guī)定已不適應當前廣東省流動人口狀況、特點和服務管理需要,急需修訂完善。
修訂草案明確: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按照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
修訂草案明確:廣東省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xù)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辦理簽注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
修訂草案同時明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xù),辦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繳納證件工本費。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時不得附加其他收費。
修訂草案還補充了申領和使用居住證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其中,對“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偽造、變造或者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行為,則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并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