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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出爐 明確無須辦理工商登記主體

2017-11-01 07:28:00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1月1日消息(記者馮爍 侯艷)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隨著互聯(lián)網的深度發(fā)展,我們在享受網絡購物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產品真假難辨、質量參差不齊、維權投訴難等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出臺一部有關電子商務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去年(2016年),在歷經三年深入調研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進行首次審議。不到一年后,昨天(10月31日),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出爐。相較于一審稿,草案二審稿進一步體現(xiàn)了對電商平臺義務的規(guī)范和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從打擊假貨、規(guī)范廣告排名到消費者維權,這部與網購族息息相關的法律草案做了哪些修改?會怎樣影響消費者的權益?此前備受爭議的工商登記主體問題是否得到明晰?對于假貨泛濫的電商“老大難”問題,新草案又作出了哪些規(guī)定?

  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爭議處理規(guī)范

  對于老百姓而言,電商的確是給生活帶來了巨大的便利,購買商品只需要點點鼠標、點擊屏幕就能完成。但是,當交易產生糾紛時,不少消費者就此踏上了布滿荊棘的維權之路。針對這一情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連寧表示,草案針對實踐中消費者投訴舉報難、獲取證據難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了電子商務爭議處理規(guī)范。法律委建議將“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單列一章。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上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此,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文華肯定了新增條款的積極意義。王文華說,“對于解決消費者投訴舉報難、取證難提供了一個更加具體的、有效的維權渠道,從源頭上建立了一個能夠解決投訴舉報的有效機制,實際上也進一步提高了法的實際可操作性,對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肯定是有積極意義的!

  但是,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建議,未來應廣泛認定電子證據,將民間仲裁納入到法規(guī)中去,“我覺得,應當拓展一下在數字經濟背景之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個新思路和新理念。應當突出平臺要承擔主體責任。這個主體責任既包括先行賠付制度,也應當包括一定的強制性商業(yè)保險。現(xiàn)在,電子商務法需要解決的是更廣泛地認定電子證據、電子流程,更多地將諸如民間的電子商務裁判規(guī)則這類新形式納入到法律規(guī)制范圍內!

  厘清電子商務領域工商登記主體

  相較于初審草案,在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同時,此次草案進一步給無須辦理工商登記的主體“畫了一個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連寧說,“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yè)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王文華教授表示,厘清工商登記主體,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法律在電子商務領域的人文關懷精神,“規(guī)則都有例外。所有的都要進行工商登記是不現(xiàn)實的,所以有一個原則性和例外性結合的規(guī)定。實際上體現(xiàn)了一定的人文關懷精神,也是促進中國電子商務全面發(fā)展,體現(xiàn)‘抓大放小’的指導思想。”

  對微商及銷售二手閑置物品的工商登記主體有待明確

  然而,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微信的橫空出世,一些通過微信平臺從事商務活動的群體,逐漸發(fā)展成為新的行業(yè)——微商。盡管此次草案對無須辦理工商登記的主體進行了明確,但針對立法中存在爭議的微商及銷售二手閑置物品,仍沒有給出明確答案。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建議將電商新方式、新形式補充進來,“我覺得,要立足于數字經濟。特別是要針對現(xiàn)在出來的人工智能平臺,特別是利用微商等方式進行營銷的平臺。實際上,它們也是一種電子商務的新方式、新形式,F(xiàn)在,微商已經有三千多萬商家。這一點,電子商務法應當補充進去!

  針對這一問題,王文華表示,需要對微商、二手閑置物品買賣的商業(yè)模式和技術架構進行全面分析,“具體到底怎么界定‘微商’,要根據它的商業(yè)模式、技術架構進行一個全面分析。比方說,運營者本身有沒有從中盈利?他有沒有制定交易的規(guī)則?如果被界定為‘電商’的話,要有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交易規(guī)則。此外,還要明確他有沒有要求對身份信息進行核驗。將上述內容綜合起來分析才能確定其符合工商登記要求。偶爾的二手閑置商品轉讓只是民事交易行為!

  加大電商平臺對打假的連帶責任

  說到假貨,可以說是電子商務領域的“老大難”問題了。嚴打了許多次,但假貨團伙依舊見縫插針。此次草案依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了明晰。仔細翻閱草案可以看到,相較于初審稿,有了一條明確的措辭變化。初審草案第五十三條中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明知”平臺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但在二審稿中,這條規(guī)定中的“明知”二字改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可別小瞧這兩個字的改動,在北京市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看來,這意味著電商平臺法律責任的巨大變化。為了更進一步說明小改動背后的大變化,他舉出了一個例子,“例如,平臺賣了一個假的奢侈品。一般的正常價假如說是2000元,貨品是新的且并非處理商品,但價格只賣1000元,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這就可以認定平臺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貨品為假貨。如果規(guī)定為“明知”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認定,F(xiàn)在的這種修訂修改加大了平臺的連帶責任,從而促使平臺從自己經濟角度考慮加大審核、審查、監(jiān)管!

編輯: 王田田
關鍵詞: 電商平臺;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責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