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
這些年來其實在兒童保護的問題上,我們有兩個重大的積極地變化,一個是我們對兒童的生命權(quán)我們越來越重視,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物,就是孩子有獨立的人格,有獨立的生命。從這個角度來說,孩子的生命權(quán)應該像成人一樣,受到尊重,受到法律的保障。另外一個積極地變化就是對復雜侵害孩子權(quán)益的,尤其是主動侵害孩子權(quán)益的,你比如說像虐待孩子。這些年來,我們開始越來越多地追究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主要從兩個方面:一方面就是從刑事方面,刑事方面比如有一些父母虐待孩子、致死致傷的,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來追究刑事責任,有的是按虐待罪來追究刑事責任,開始對父母要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一種就是如果這個父母確實做得太過分,屢教不改,不適合做父母,可能按民事程序去撤銷監(jiān)護人的資格,這兩年在這方面,我們也有很大的一個發(fā)展。但是我們還有兩方面,我認為做得不夠。一方面就是在父母侵害孩子的權(quán)益過程當中,在刑事案件當中的一些定罪量刑方面,我們還明確缺乏對兒童生命權(quán)的尊重。比較多的父母溺嬰的案件,這類案件往往量刑就非常輕,有的都是緩刑,一般來說《故意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輕微的是3-10年有期徒刑,但是對溺嬰的案件,有的也是《故意殺人罪》,但是量刑顯然非常輕。對父母傷害孩子的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還不夠?qū)⒆由鼨?quán)的尊重。
另外一點就是對父母該承擔責任,但是沒有盡到責任的,這方面追究力度就更不夠,你比如說像天津這個案子,由于父親的這種明顯的過失,導致兩個孩子的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至少司法機關(guān)應該及時介入。大家會提到一個問題,父親本來也是非常悲傷,在這種情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是不是我們顯得過于不通人情,從道德上是否說得過去?我想說的是,法律不能被道德所取代,我們對父親同情,但是兩個孩子的獨立的生命權(quán),同樣也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我們說啟動司法責任的追究程序,對父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從道德的角度來說,在量刑的時候,肯定會給予考慮。但是不能說兩個孩子的生命,就這樣逝去了,司法機關(guān)在這個過程當中,就沒有任何的作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